花蓮縣舊稱奇萊,歷史發展可源於1622年,西班牙人佔領台灣北部至當時的花蓮地區開採砂金,到了沈葆楨來台後才始稱花蓮,漢人則至1851年才逐漸移入此地開墾,至十六股、三仙河、武暖、沙崙、十八圍等地區建立茅屋形成聚落、統稱復興庄,漸漸地漢人的聚落範圍擴散到各處;日治時代東渡花蓮的移民者逐漸增加,海濱處居民漸多成為『南濱仔』市街,公共建設相當完善有火車站、油庫、商店、屠宰場、發電廠和派出所等等,1912年後是中心也開始往東邊發展,成為舊新港,而之前鯉浪港則成為新港,都是
花蓮市相當重要的發展區域。